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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12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6

202112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3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第十三条  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

  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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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向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发表致辞

时间:2023-08-23  作者:郝薇薇 田弘毅  新闻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约翰内斯堡8月22日电(记者郝薇薇 田弘毅)当地时间8月22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约翰内斯堡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发表题为《深化团结合作 应对风险挑战 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致辞。

习近平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走到了关键当口。是坚持合作与融合,还是走向分裂与对抗?是携手维护和平稳定,还是滑向“新冷战”的深渊?是在开放包容中走向繁荣,还是在霸道霸凌中陷入萧条?是在交流与互鉴中增进互信,还是让傲慢与偏见蒙蔽良知?历史的钟摆朝向何方,取决于我们的抉择。

习近平强调,当今世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企盼的,不是“新冷战”,不是“小圈子”,而是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一个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是历史前进的逻辑、时代发展的潮流。各国要秉持正确的世界观、历史观、大局观,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转化为行动、愿景转化为现实。

我们要促进共同发展繁荣。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历千辛万苦,获得了民族独立,所做的一切,就是要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每个国家都有发展的权利,各国人民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中方愿同各国一道,加快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增进各国人民福祉。

我们要努力实现普遍安全。只有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才能走出一条普遍安全之路。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安全倡议落地生根,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携手打造安全共同体。

我们要坚持文明交流互鉴。多姿多彩是人类文明的本色。蓄意鼓噪所谓“民主和威权”、“自由和专制”的二元对立,只能造成世界割裂、文明冲突。中方欢迎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文明倡议合作,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不同文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赓续人类文明的薪火。

习近平强调,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版图。无论有多少阻力,金砖国家这支积极、稳定、向善的力量都将蓬勃发展。我们将不断深化金砖战略伙伴关系,拓展“金砖+”模式,积极推进扩员进程,深化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多个国家正在叩响金砖的大门,中方真诚欢迎大家加入金砖合作机制!

习近平强调,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发展中国家、“全球南方”的一员,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没有称王称霸的基因,没有大国博弈的冲动,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坚定奉行“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习近平指出,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中国将始终是世界发展的重要机遇,将坚定推进高水平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随着中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中国必将对世界经济作出更大贡献,为各国工商界提供更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