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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3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3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4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4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3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3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4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64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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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向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发表致辞

时间:2023-08-23  作者:郝薇薇 田弘毅  新闻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约翰内斯堡8月22日电(记者郝薇薇 田弘毅)当地时间8月22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约翰内斯堡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发表题为《深化团结合作 应对风险挑战 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致辞。

习近平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走到了关键当口。是坚持合作与融合,还是走向分裂与对抗?是携手维护和平稳定,还是滑向“新冷战”的深渊?是在开放包容中走向繁荣,还是在霸道霸凌中陷入萧条?是在交流与互鉴中增进互信,还是让傲慢与偏见蒙蔽良知?历史的钟摆朝向何方,取决于我们的抉择。

习近平强调,当今世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企盼的,不是“新冷战”,不是“小圈子”,而是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一个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是历史前进的逻辑、时代发展的潮流。各国要秉持正确的世界观、历史观、大局观,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转化为行动、愿景转化为现实。

我们要促进共同发展繁荣。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历千辛万苦,获得了民族独立,所做的一切,就是要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每个国家都有发展的权利,各国人民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中方愿同各国一道,加快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合作,应对共同挑战,增进各国人民福祉。

我们要努力实现普遍安全。只有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才能走出一条普遍安全之路。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全球安全倡议落地生根,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共赢而非零和,携手打造安全共同体。

我们要坚持文明交流互鉴。多姿多彩是人类文明的本色。蓄意鼓噪所谓“民主和威权”、“自由和专制”的二元对立,只能造成世界割裂、文明冲突。中方欢迎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文明倡议合作,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不同文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赓续人类文明的薪火。

习近平强调,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版图。无论有多少阻力,金砖国家这支积极、稳定、向善的力量都将蓬勃发展。我们将不断深化金砖战略伙伴关系,拓展“金砖+”模式,积极推进扩员进程,深化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0多个国家正在叩响金砖的大门,中方真诚欢迎大家加入金砖合作机制!

习近平强调,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发展中国家、“全球南方”的一员,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没有称王称霸的基因,没有大国博弈的冲动,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坚定奉行“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习近平指出,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中国将始终是世界发展的重要机遇,将坚定推进高水平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随着中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中国必将对世界经济作出更大贡献,为各国工商界提供更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