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技术支持:正义网